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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 声测量方法》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 4 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下述内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关于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环境噪声限值的规定; 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 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 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 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 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 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 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 环境噪声限值
2.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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