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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1.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1.2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 感建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1.3 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 1m 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dB(A)作为评价依据。
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2.1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 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 2 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表 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2.2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 幅度不得高于 10 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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